个体工商户如何申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信息来源于:新密在线 发布时间:2020/8/3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30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7
许可数量 无 最多到办事现场次数 1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否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 县级
通办范围 暂无信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无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否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30-12:00 下午 14:30-18:00; 冬季:上午08:30-12:00 下午 14:30-17:30。
申请条件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5;经销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0;饮食服务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5; (二)企业厂长(经理)应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如有困难,企业领导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少数民族成员。清真食品技术总监督人必须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 (三)生产、采购、储存清真食品的主要岗位和环节应有少数民族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或监督。
行使内容 个体工商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办理地点 郑州市新密区(县)青屏大街街道86号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2.审核:由主管部门审核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批准。 3.办结:经审批无误后,给予办理。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注册登录后,填写在线表单和上传电子化材料完成网上申报; 2.预审:受理人员通过后台系统接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预审,预审合格进入受理程序,预审结果实时反馈。 3.受理: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或企业到实体大厅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后,对于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4.审核:受理申报材料后,由行政审批服务实施部门按照审核标准对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并联审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启动特殊环节的,依法进行辅助审查。 5.办结: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审核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办结时间以许可结果送达办事大厅综合处出证窗口为准。
监督投诉 一、固话投诉:0371-69822487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4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纸张材料 复印件数 材料必要性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登记审批表 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 1 0 必要
主要岗位及少数民族员工身份证明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0 1 必要
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0 1 必要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第四十三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兴办必要的饭店、食品店、肉类供应网点和清真冷库。以经营有困难的清真食品、饮食服务行业应当予以扶持。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肉食、饮食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县一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核准并发放清真牌证。清真牌证由省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清真牌证不得转让、借用或伪造。清真食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2)《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1997年10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颁布,2005年3月15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3月16日发布并施行)第二章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以下简称清真牌、证)。未领取清真牌、证的,不得经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必须是少数民族公民。
常见问题
问题: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
答:《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1997年10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颁布,2005年3月15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3月16日发布并施行)第二章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以下简称清真牌、证)。未领取清真牌、证的,不得经营清真食品。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必须是少数民族公民。
咨询方式
一、固话咨询:0371-69828501
二、网上咨询地址:
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实施主体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30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7
许可数量 无 最多到办事现场次数 1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否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 县级
通办范围 暂无信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无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否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30-12:00 下午 14:30-18:00; 冬季:上午08:30-12:00 下午 14:30-17:30。
申请条件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5;经销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0;饮食服务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5; (二)企业厂长(经理)应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如有困难,企业领导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少数民族成员。清真食品技术总监督人必须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 (三)生产、采购、储存清真食品的主要岗位和环节应有少数民族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或监督。
行使内容 个体工商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办理地点 郑州市新密区(县)青屏大街街道86号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2.审核:由主管部门审核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批准。 3.办结:经审批无误后,给予办理。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注册登录后,填写在线表单和上传电子化材料完成网上申报; 2.预审:受理人员通过后台系统接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预审,预审合格进入受理程序,预审结果实时反馈。 3.受理: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或企业到实体大厅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后,对于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4.审核:受理申报材料后,由行政审批服务实施部门按照审核标准对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并联审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启动特殊环节的,依法进行辅助审查。 5.办结: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审核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办结时间以许可结果送达办事大厅综合处出证窗口为准。
监督投诉 一、固话投诉:0371-69822487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4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纸张材料 复印件数 材料必要性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登记审批表 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 1 0 必要
主要岗位及少数民族员工身份证明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0 1 必要
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0 1 必要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第四十三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兴办必要的饭店、食品店、肉类供应网点和清真冷库。以经营有困难的清真食品、饮食服务行业应当予以扶持。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肉食、饮食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县一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核准并发放清真牌证。清真牌证由省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清真牌证不得转让、借用或伪造。清真食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2)《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1997年10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颁布,2005年3月15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3月16日发布并施行)第二章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以下简称清真牌、证)。未领取清真牌、证的,不得经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必须是少数民族公民。
常见问题
问题: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
答:《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1997年10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颁布,2005年3月15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3月16日发布并施行)第二章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以下简称清真牌、证)。未领取清真牌、证的,不得经营清真食品。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必须是少数民族公民。
咨询方式
一、固话咨询:0371-69828501
二、网上咨询地址:
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