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郑州市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进一步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 拓宽我市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
⑵被征收人可使用房票在所有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行选择,不限定于房票核发机构所在行政区域。
⑶被征收人使用房票所购买的商品住房,不计入家庭限购套数。
⑷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按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中“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⑸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新购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在新购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子女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安置补偿权益金额,按照《郑州市货币化安置定价机制指导意见》,由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内五区人民政府结合项目区域确定。
奖励的过渡费,按照拆迁补偿协议明确标准计算。
⑵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未使用的,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重新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相应的政策性奖励。
⑶使用房票购房,票面金额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得拆分使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中无购房贷款记录或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可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
⑷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购房款(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可凭发票计入)应不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90%。
⑵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购房坐落、实际使用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房源为期房的,收款账户须为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进行签注,并签名签章;
⑶被征收人持签注后的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房票核发机构申请资金划拨;
⑷房票核发机构将应付资金拨付到房票上注明的收款账户后,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附:《郑州市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原文详情点此查看>>>
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网站、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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